关于涉及农用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的部级推广鉴定信息变更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2-09 20:33:23 作者: 关键字:  

农机鉴〔2015〕95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GB 20891-2014《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的实施,针对农用柴油机产品因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从中国第二阶段升级到中国第三阶段后可能产生的变化,经研究,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对部分农机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信息变更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变更要求

(一)农用柴油机。对于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产品,可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信息变更。

1.通过部级推广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农用柴油机产品,如产品型号和产品结构均未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不需要申请变更。

2.如产品型号或产品结构发生变化,但变化符合附件1规定,则可以申请变更(含涵盖机型)。

3.超出附件1规定,则不允许变更。

4.附件1中未涉及的产品结构参数,仍按《关于印发部级推广鉴定受理和信息变更有关审查规定的通知》(农机鉴〔2015〕63号)执行。

(二)农业拖拉机产品(含轮式、履带式和手扶式)。因配套获得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的柴油机产品所导致的变化,符合附件2规定可以申请变更。

(三)其他农业机械。因配套获得中国第三阶段排气污染物排放型式核准证书的柴油机产品所导致的变化,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有规定的产品按照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执行,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未含的产品应向原发证单位申请信息变更。

二、审查方法

对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信息变更申请材料,采用文件审查评价方式进行确认,主要审查申请变更的产品信息是否符合变更要求。全部项目审查合格后方能确认变更。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产品有效期内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可与原鉴定证书和报告一同使用。

变更信息申请方式与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信息变更程序相同。

三、申请变更需提供材料

除农机鉴〔2015〕63号文件规定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外,还应提供以下文件:

1.产品规格变更审查确认表(附件3,附件4,附件5)。

2.柴油机产品的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

3.原推广鉴定报告、检验报告和变更报告(如有)复印件。

四、实施时间

(一)即日起至2016年4月1日前受理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农用柴油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的信息变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即日起不再受理中国第二阶段排放农用柴油机产品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三)即日起受理部级推广鉴定有效期内拖拉机产品涉及柴油机中国第三阶段排放的信息变更申请。

(四)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受理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农业拖拉机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五)从2016年4月1日起,不再受理配套中国第二阶段排放柴油机的其他农业机械的部级推广鉴定申请。

五、其他说明

(一)本通知内容是在农机鉴〔2015〕63号文件基础上针对GB 20891-2014的实施而作出的规定,本通知实施期限截止日以后仍按农机鉴〔2015〕63号文件执行。如遇到GB 20891-2014执行的时间节点因故推迟时,则本通知的实施截止日也作相应顺延。

(二)2015年10月1日起,通过部级推广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柴油机产品,如未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则不允许使用推广鉴定证书。2016年4月1日起,通过部级推广鉴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产品,配套未通过中国第三阶段排放型式核准的柴油机,不允许使用推广鉴定证书。

附件:1.通过推广鉴定农用柴油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信息变更审查要求

      2.通过推广鉴定拖拉机产品涉及中国第三阶段排放柴油机信息变更审查要求

      3.农用柴油机产品规格审查确认表

      4.农业轮式和履带拖拉机产品规格审查确认表

      5.手扶拖拉机产品规格审查确认表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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