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宁夏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新产品鉴定:对我区农机企业引进或研制的农机新产品进行的试验鉴定;
(二)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三)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四)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四条 农机鉴定包括部级鉴定和自治区级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自愿申请。通过部级鉴定的产品不再进行自治区级鉴定。
第五条 宁夏农牧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农牧厅农机局)主管全区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区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六条 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和自治区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 鉴定机构
第八条 农机鉴定由宁夏农业机械鉴定检验站实施(以下简称宁夏农机鉴定站)。
第九条 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企业,应填写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申请表(见附表1)。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范围内的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四)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五)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凡受作业季节限制的,应当在作业季节结束前3个月申请,不受作业季节限制或自然条件影响的,应当在每年8月31日之前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向宁夏农机鉴定站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产品鉴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产品照片(前、后、右前45°各一张)、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图样目录、试制总结、产品标准。
(二)推广鉴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产品照片(前、后、右前45°各一张,机具上铭牌一张)、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产品定型证明文件、产品标准、用户明细表(首次申请鉴定20~30户,换证30~50户)。
(三)选型鉴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产品照片(前、后、右前45°各一张,机具上铭牌一张)、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产品标准、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专项鉴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产品照片(前、后、右前45°各一张,机具上铭牌一张)、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产品标准。
以上各类鉴定如属国家法律法规有许可或强制认证要求的产品均须提交相应许可或认证证书。
自治区以外企业申请鉴定(仅限于新产品鉴定和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宁夏农业生产中薄弱环节或迫切需要的机械装备,还需提交当地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委托函。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宁夏农机鉴定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者(见附表2)。
第四章 试验鉴定
第十三条 对已受理申请鉴定的,宁夏农机鉴定站要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鉴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农机鉴定的范围和依据:
(一)农牧厅农机局公布的鉴定能力认定项目;
(二)国家、行业、地方和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农业部和农牧厅农机局公布的鉴定大纲。
第十五条 宁夏农机鉴定站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 鉴定试验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保管至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再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农机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一)生产条件审查;
(二)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
(三)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四)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五)用户调查。
第十八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申请两种以上类型的鉴定时,相同鉴定内容不再重复进行。
第十九条 宁夏农机鉴定站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宁夏农机鉴定站申请复检。复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章 鉴定公告
第二十条 宁夏农机鉴定站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宁夏农机鉴定站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发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牧厅农机局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宁夏农机鉴定站应当严格依照能力认定的项目、标准和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六条 农牧厅农机局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公告:
(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宁夏农机鉴定站从事农业机械的仲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其他鉴定、检验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农牧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发布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实施办法》(宁农局(机)发〔2014〕4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农业机械产品鉴定申请表
产品型号名称 | 联 系 人 | ||||||||||||||
申请鉴定单位 | 电 话 | ||||||||||||||
企业地址 | 鉴定申请日期 | ||||||||||||||
产品生产单位 | 申请鉴定类型 | ||||||||||||||
申请企业应提供的技术文件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样机 照片 |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使用 说明书 | 产品 定型 证明 文件 | 试制 总结 | 三包 凭证 | 许可或强制认证证书 | 产品 图样 目录 | 用户 明细 | 其 它 | ||||
鉴定单位 受理日期 | 受理人 | ||||||||||||||
鉴定费用(大写) | ¥ 元 | ||||||||||||||
申请鉴定单位意见 | 鉴定单位意见 |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说明 | 1、此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申请鉴定单位保留,一份鉴定单位保留。 2、申请鉴定的同时,向鉴定单位交纳鉴定费用。 | ||||||||||||||
鉴定单位地址:宁夏银川市上海东路596号
联 系电 话:0951—6730503
传 真:0951—6717618 邮 编:750004
联 系 人:王建华、高 强
附表2:
宁夏农机鉴定检验站
申请农机产品鉴定受理/不受理通知单(存根)
№
送达单位 | 申请日期 | 年 月 日 | |||||
申请内容 | □新产品鉴定 □推广鉴定 □选型鉴定 □ 专项鉴定 □委托鉴定 □换证鉴定 □其他鉴定 | ||||||
审核结果
| 受 理 | ||||||
不受理 | 原因: | ||||||
批准人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
…………………………………………………(盖章)………………………………………………
宁 夏 农 机 鉴 定 检 验 站
申请农机产品鉴定受理/不受理通知单
№
:
你单位申请鉴定的 产品,经审查有关情况和报送的资料,我站予以 □受理 □不受理 不予受理原因:
特此通知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