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级推广鉴定数据采信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2 09:22:27 作者: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鉴定四室 关键字:  

农机鉴[2017]1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专业站,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总站各有关处室: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防范技术及管理风险,现就部级推广鉴定数据采信有关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数据采信的分类

1、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331号)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的合作鉴定。

2、有关产品推广鉴定大纲中规定的采信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数据采信的有关要求

合作鉴定项目、大纲中规定需引用第三方检测数据项目等应采信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部级推广鉴定检验报告中只体现本机构所做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应体现采信项目的数据结果,可在采信项目的“检验结果”栏中划“/”,并在备注中注明采信项目的来源,如: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编号等;采信项目报告与部级推广鉴定检验报告共同使用;部级推广鉴定报告直接引用采信项目报告的数据进行评价。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有关单位按要求认真执行。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