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5-09 10:33:59 作者: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鉴定四室 关键字:  

农机鉴〔2019〕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试验鉴定站(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各专业站,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鉴定站,总站各有关处室: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3号令)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农机发[2019]3号),我站组织制定了《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本细则关于能力确认相关要求,将在有效期内的原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及鉴定范围,直接确认为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及鉴定范围,并对涉及机构名称变更的进行变更确认。经确认的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及鉴定范围见附件2。

 

附件:1.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2.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及鉴定范围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       

                                                                                                                                         2019年4月29日                       


附件1:

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国推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推鉴定是指由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实施的农机推广鉴定。

国推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促进全国范围内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推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发布、鉴定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证后监督、承担机构能力确认、鉴定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推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通过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变更、注册管理,统一公开农机推广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平台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运维管理。 

第二章 指南发布

第五条 总站负责制定并原则上每年调整、发布指南,明确国推鉴定产品的种类、范围和要求。

第六条 制定指南应坚持服务大局、开放共享,坚持积极作为、挖潜扩能,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鉴定产品种类范围根据全国农业生产和农机化发展需要,结合鉴定能力和中央财政预算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主要涵盖重点通用型农机产品,同时可涵盖其他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型农机产品。

列入指南的产品应有已经公布的大纲和有能力承担国推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承担机构)。

第七条 指南应包括国推鉴定产品类别、品目、名称,以及受理单位和要求等内容。

第八条 总站将指南建议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以下简称农机化司)同意后发布,并在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三章 鉴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可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并在指南范围内。

国推鉴定一般由生产者申请,由销售者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条 申请者通过平台填写并提交国推鉴定申请表(见附表1),同时上传以下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产品执行标准文本、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四)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五)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申请者填报完毕后,从平台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总站。

第十一条 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同时申请多个机型时,符合大纲规定的涵盖机型或鉴定单元,应与主机型合并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国推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指南的;

(二)生产量、销售量不满足大纲要求的;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且未按要求补正的;

(四)已向其他鉴定机构申请的;

(五)生产者违背所作承诺的,或者申请前五年内有违反《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国推鉴定申请由总站统一受理。总站对申请材料进行材料完整性和内容符合性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国推鉴定项目实行统一编号,编号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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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鉴定实施

第十五条 总站根据承担机构的鉴定能力、产品产地、适用地域等综合因素,将国推鉴定任务统筹分配给承担机构,并明确任务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承担机构应积极承担国推鉴定任务,因不可抗力原因确需调整鉴定任务的,应向总站提出申请,总站按照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国推鉴定依据相应产品大纲进行。

第十八条 承担机构接收任务后,依据相关要求对国推鉴定申请信息进行确认,并填写国推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见附件3)。鉴定申请信息确认有问题的,应书面报告总站。

第十九条 承担机构与申请者确定鉴定时间,依据相应产品大纲组织抽取或确认样机/样品。

第二十条 国推鉴定用样机/样品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地点,同时向承担机构提交简体中文版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文本以及大纲要求的其他材料。鉴定结束且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样机/样品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担机构按照大纲要求,采信申请者申请时提供、由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 在国推鉴定实施过程中,生产者名称和注册地址信息变更的,由申请者提出信息变更申请,经承担机构确认后报总站处理。同意变更的由总站向承担机构发送变更通知书,即可按新信息进行鉴定;不同意变更的,应按原信息进行鉴定或者申请者申请终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提出延期或终止鉴定项目申请的,应经承担机构确认后报总站办理延期或终止手续;承担机构因故延期鉴定项目时,应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并报总站办理延期手续。项目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因不可抗力原因需终止鉴定项目的,由总站或指定的承担机构向申请者说明原因后,按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鉴定过程中出现可导致国推鉴定不通过的不符合项时,可终止后续工作,并出具推广鉴定不合格报告单。

第二十四条 承担机构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承担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二十五条 承担机构在鉴定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将鉴定结果报送总站。报送材料如下:

(一)国推鉴定项目审批单一份;

(二)国推鉴定申请表一份(如有信息变更的项目,还应提供变更通知书一份);

(三)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各一份(含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经企业确认的产品规格确认表一份;

(五)国推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一份。

第二十六条 总站组织专家对结果材料进行评审,每季度末前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通过国推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公布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平台。

第五章 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

第二十七条 总站应当在鉴定结果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产者颁发试验鉴定证书。生产者凭证书使用推广鉴定标志。

第二十八条  证书和标志样式及规格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实施。

第二十九条 证书编号由总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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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通过国推鉴定的产品,生产者依据式样自行制作标志,并将标志加施在获证产品本体的显著位置。标志上的二维码由平台自动生成。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的名称或者注册地点信息发生变化时,生产者应当在3个月内向总站提出证书变更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总站对证书信息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确认符合要求的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变更。变更后的证书编号和发证日期保持不变,原证书作废。

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证书失效。

第三十二条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在大纲限定范围内或者大纲未做限定的,生产者可自主变更。大纲规定需要承担机构确认的变更,生产者应向总站提出变更申请。受理后的变更确认一般由原承担机构按照推广鉴定大纲规定实施。经确认符合要求的,承担机构应按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出具变更审查确认报告。变更项目编号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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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变化超出现行大纲限定范围或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产者可按初次鉴定方式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十三条 对经批准变更的证书,按证书发放程序和要求予以公布并上传平台。

第三十四条  国推鉴定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生产者在对下述情况确认无误后,从平台自行注册,由总站换发证书。

(一) 产品在证书有效期满时符合现行大纲的要求;

(二) 生产者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文件合法有效;

(三) 证书信息未发生改变或证书信息发生改变已按规定进行了变更;

(四) 产品结构、型式和主要技术参数未发生变化或发生变化未超出现行大纲允许范围,需确认的已完成确认;

(五) 产品未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出现不合格;

(六) 未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证书。

第三十五条  总站和承担机构保存证书有效产品的相关材料,国推鉴定档案保存期至证书失效后1年止。

第六章 证后监督

第三十六条 总站负责组织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通常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

日常监督是指定期对获得证书的生产者及产品开展的抽查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当获证生产者涉嫌存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所列情形,以及获证产品或其生产者被投诉举报时而开展的针对性监督。

第三十七条 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实施,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生产者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情况;

(二)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

专项监督的方式根据获证生产者及产品的违规情形确定。

第三十八条 总站制定日常监督工作方案,明确样机的确定、对象和人员、内容和方法,判定规则及工作要求等,随机抽取日常监督对象,向承担机构分配监督任务。

专项监督方案由总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

第三十九条 承担机构应按照日常监督工作方案,随机抽取监督人员,组成监督组。监督组由1名组长、1-2名组员组成,原则上应至少有1名组成人员的专业领域覆盖所监督产品,必要时可配备1名技术支持专家。

第四十条 监督样机可在生产者明示的合格产品存放处获得,也可在市场或使用现场获得。

第四十一条 监督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监督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合格报告单或不符合项通知单,并经生产者现场确认。

第四十二条 监督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监督发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及以下情况时,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者经确认处于破产清算;

(二)生产者拒绝接受监督、无法提供样机、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除上述条款以外的不符合情况,可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监督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四十三条 生产者对监督结果有异议的,应在现场监督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总站提出。

第四十四条 通过国推鉴定的产品,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站撤销其证书;涉及生产者的,由总站撤销该生产者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结论为不合格;

(三)生产者有违背所作承诺的行为。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站注销其证书:

(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

(二)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无法联系生产者,且总站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

发现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三十条所列情形的,由总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五条 总站依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本细则对违规生产者做出撤证处理前,应履行书面告知或者约谈程序听取意见,经总站集体研究做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开通报。涉事生产者在规定时限内不予以回复或者不接受、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第四十六条 承担机构应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总站报送监督总结报告、各监督组的监督报告、不符合项通知单和整改确认报告、不合格产品监督记录表和不合格报告单,以及注销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总站公布监督结果并依规处理相关证书,编制监督工作报告抄报农机化司。证后监督相关材料由总站存档,保存期3年。

第七章 承担机构能力确认

第四十八条 承担机构应当通过总站组织的能力确认。

第四十九条 承担机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资质认定;

(三)能够完成能力确认所依据大纲规定的项目,并出具相应的鉴定报告;

(四)具有开展承担鉴定任务的人员、设施、场所;

(五)建立并有效实施规范开展鉴定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十条 申请能力确认的鉴定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各一份,汇编成册并加盖公章。

(一)国推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申请表(见附表4);

(二)鉴定机构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指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法人授权证明文件;

(四)资质认定证书及其附件复印件;

(五)农机鉴定工作人员一览表;

(六)申请项目相应全项鉴定报告复印件。

第五十一条 总站组织对首次申请能力确认的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予以审查,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经总站审查符合要求的,下达能力确认现场考评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机构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现场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条件、质量管理、人员、设施、场所条件和鉴定经历。

考评可通过调阅文件资料、现场核查、座谈考核等方式进行,并填写国推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现场考评表(见附表5)。

第五十三条 总站对现场考评结果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给予能力确认,并在平台进行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通过能力确认的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和有效期等。

第五十四条 通过能力确认的鉴定机构名称、鉴定范围、机构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于变更后一个月内向总站提出变更申请,总站确认后发布相关信息。

第五十五条 能力确认的有效期为5年。申请能力扩项和到期延续的承担机构,其能力可通过自我承诺和声明的方式予以确认,承诺内容见附表4。

第八章 鉴定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总站和承担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

农机鉴定人员由所在的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试验方法和仪器操作方法的培训和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从事农机鉴定工作。

第五十七条  在能力确认5年有效期内,总站负责对承担机构开展的国推鉴定工作情况进行至少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结合绩效考核工作开展,主要内容包括承担机构资质条件有效性、鉴定费用支出规范性、鉴定工作过程规范性、风险防控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文件和个别谈话等方式开展,并填写国推鉴定承担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表(见附表6)。

第五十九条 承担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及有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九条要求的,由总站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产品的能力确认。

总站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承担机构的整改情况报送农机化司。

第六十条 总站负责受理国推鉴定工作投诉,及时处理鉴定实施中发生的争议。

农机鉴定人员被举报或投诉的,由其所在的鉴定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推鉴定工作投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机构或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投诉时限为在国推鉴定工作过程中或国推鉴定申请者接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国推鉴定工作投诉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总站提出,投诉应当载明投诉人(或组织)的姓名(名称)以及住址(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17日发布的《农业机械部级推广鉴定工作程序》(农机鉴[2017]61号)同时废止。


附表:

                  1.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表.docx

         2.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和承担机构(或部门)代码表.docx

         3.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信息确认记录表.docx

         4.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申请表.docx

         5.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能力确认现场考评表.docx

         6.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监督检查考核表.docx



附件2:国家支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承担机构及鉴定范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