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9-11-15 10:10:36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关键字: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专项鉴定(以下简称“专项鉴定”)。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以下简称“农牧厅”)主管内蒙古自治区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鉴定大纲的制修订、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制定发布,农机鉴定的申请和受理、鉴定实施、证书发放与标志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是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的补充,规范中的主管部门是指农牧厅,农机鉴定机构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

第四条 专项鉴定大纲由鉴定站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尚无推广鉴定大纲或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不能涵盖其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的创新产品,制定专项鉴定大纲。鼓励生产企业、有关机构提出制修订大纲的建议、草案。

第五条 专项鉴定大纲按以下程序制修订:

(一)鉴定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提出制修订建议,上报农牧厅, 农牧厅审定并下达制修订计划;

(二)农牧厅审定后的制修订计划报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备案;

(三)鉴定站依据TZ6《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编写规则》起草大纲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鉴定站组织专项鉴定大纲的审定,采用专家会议审查形式,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

(五) 通过审定的专项鉴定大纲由农牧厅公示、批准、编号、发布;

(六)鉴定站在专项鉴定大纲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六条 专项鉴定大纲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技术内容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鉴定站应及时提出修改内容,按照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审定、农牧厅批准的程序以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发布实施。

第七条 专项鉴定可直接采用其他省、市、自治区发布的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结合我区地域特点和农艺要求,如果适用性的性能试验内容需要调整,由鉴定站提出,经专家审定后,报农牧厅批准,以专项鉴定大纲修改单的形式公布,由鉴定站实施。

第八条 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在农业机械生产者(以下简称“生产者”)营业执照(境外生产者为法定登记注册文件)的经营范围内,为合格产品,在指南范围内,并在自治区内有符合大纲要求的用户。

农机鉴定一般由生产者进行申请,由销售者申请的,应当提交生产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九条 申请者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填写《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提交申请,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重复申请,同时一并上传以下材料:

(一)产品执行标准文本、符合大纲要求的产品照片和产品规格表;

(二)实行强制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管理的产品的证书及附件(如适用);

(三)可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如适用);

(四)境外生产者的法定登记注册文件(如适用);

(五)委托销售者申请的委托书(如适用);

(六)产品创新性证明材料(适用专项鉴定)。

上述材料应为简体中文版本。申请者收到受理通知后,从系统下载打印申请表,经生产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寄送鉴定站。

第十条 鉴定站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过系统书面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系统书面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已经受理。

第十一条 鉴定站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按程序进行审核签发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站申请复验一次。

第十二条 鉴定站原则上按季度在农牧厅官网(nmt.nmg.gov.cn)上公布通过农机鉴定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和检测结果,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平台。

第十三条 证书编号由鉴定站统一编制。证书编号由鉴定类型、颁发年号、鉴定站编号和颁发顺序号四部分组成。编号规则如下:

T (或Z)****1515####

其中:T表示推广鉴定,Z表示专项鉴定

****—4位年号

第一个15表示受理机构(鉴定站)代码

第二个15表示承担机构(鉴定站)代码

####—4位顺序号。

鉴定站负责对发放的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采取日常监督或专项监督的方式实施。日常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方式实施,随机抽取监督对象和监督人员, 抽取的监督对象应不少于有效期内证书的3%。

第十四条 鉴定站应当建立健全工作规则、操作规范、风险防控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规范鉴定行为,保证工作质量,防范廉政风险,及时处理鉴定实施中发生的争议。

第十五条 鉴定站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规章开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鉴定站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内农牧机发〔2009〕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式样.docx